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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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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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未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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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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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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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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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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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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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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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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