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41199 |
||
项目名称 |
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
||
备注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