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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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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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发布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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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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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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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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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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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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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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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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