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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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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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饮酒的动作的,未成年人的形象的,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的,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的,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的,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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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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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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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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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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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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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9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28号修改)第七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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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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