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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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41245
项目名称
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饮酒的动作的,未成年人的形象的,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的,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的,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的,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机构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办理时限
法定9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实施依据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9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28号修改)第七条、第十三条

备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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