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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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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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超过十条的,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的,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公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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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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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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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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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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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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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9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28号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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