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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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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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具有或者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不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不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不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未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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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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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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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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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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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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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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