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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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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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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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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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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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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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超过90日(含60日公告);有法定监护机构或法定监护人的儿童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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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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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收养法》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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