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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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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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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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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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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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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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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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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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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