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41290 |
||
项目名称 |
未持有《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证明材料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广告客户未持有《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证明材料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的,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2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