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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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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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化妆品广告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广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化妆品广告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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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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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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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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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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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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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2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修改)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 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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