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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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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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医疗广告发布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 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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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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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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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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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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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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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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