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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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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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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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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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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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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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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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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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主席令第七号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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