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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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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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没有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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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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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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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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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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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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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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