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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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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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没有相应予以标明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标明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的,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储运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标准对产品标识的其他规定没有执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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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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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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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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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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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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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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