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41319 |
||
项目名称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三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