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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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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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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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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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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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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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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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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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六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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