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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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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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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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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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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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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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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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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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八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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