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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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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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十五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十五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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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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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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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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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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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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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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