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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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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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作出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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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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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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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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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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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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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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