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41346 |
||
项目名称 |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