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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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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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同当事人伪造合同实施欺诈的,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实施欺诈的,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实施欺诈的,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实施欺诈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的,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实施欺诈的,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实施欺诈的,伪造合同实施欺诈的,伪造合同实施欺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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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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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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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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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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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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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第六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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