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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41397
项目名称
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的,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办理时限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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