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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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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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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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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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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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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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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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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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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