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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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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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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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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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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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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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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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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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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