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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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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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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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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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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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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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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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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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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