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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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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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非法从事二、三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执行限量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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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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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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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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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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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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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国务院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⒉《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局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改)第十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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