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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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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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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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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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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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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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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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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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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