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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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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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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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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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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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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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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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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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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