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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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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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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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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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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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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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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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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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主席令六十六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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