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41506 |
||
项目名称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