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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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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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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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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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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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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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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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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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公布,主席令第六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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