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42007 |
||
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