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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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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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会同公安机关取缔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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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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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企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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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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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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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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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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