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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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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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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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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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企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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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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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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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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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九条、十条、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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