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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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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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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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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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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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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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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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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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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