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42020 |
||
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