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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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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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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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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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准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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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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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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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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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br>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br>《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日起施行)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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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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