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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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58075
项目名称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建设项目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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