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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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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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安排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15天或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少于42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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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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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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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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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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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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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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