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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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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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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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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
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部分教育收费调定价意见,牵头提出调定价方案,对教育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
市教育局 |
提出收费标准调整建议,加强系统内教育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约束 |
市财政局 |
会同市物价局审核部分教育收费调定价意见,对教育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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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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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在省规定的标准之内(省规定的学费标准另行发布,在省定新标准发布之前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1号文件执行),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公办普通高中及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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