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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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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扶贫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7项扶贫资金项目(到县发展资金、彩票公益金、连片开发试点资金、合作社创新试点资金、互助金、雨露计划改革试点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全市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规范管理情况

(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督查。市扶贫办根据需要组织年度全面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扶贫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二)专项督查。紧紧围绕年度项目备案和历年“扶贫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式督导”,推进项目实施工作进度。

(三)批示件督查。对办领导批示件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督查,规范办件程序,精心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交办、催办、核查和反馈,对超出规定时限未办结的批示件及时进行催办,切实提高批示件办结率。

(四)督查调研。在督查过程中,坚持对具有典型性的工作进行解剖式督查调研,不断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五)督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督导检查各县执行扶贫资金报账制度、规范报账程序、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健全扶贫档案(一本清)。确保扶贫资金阳光操作、透明运行,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扶贫办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确认违法的,要提出处理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项。凡由市扶贫办牵头督查的事项,先由督查科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由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立项,下发核查通知书。

(二)交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按照内容的不同层次,由各级扶贫部门和相关部门承办督查事项。

(三)承办。凡承接督查的部门和单位,对所督查的事项均要登记、编号,明确督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反馈。立项督查的事项从交办到办结,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案件,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理由,经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涉密文件及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有关处(室)按《保密工作制度》、《档案保密规定》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执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对核实的涉及扶贫项目资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县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党组,视情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一条 (二)互助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下一条 (四)对雨露计划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