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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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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人防工程、人防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包括: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施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人防工程建设期间,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人防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人防设备的进场、安装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

(五)人防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反映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检测报告、防护设备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八)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市属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质量监督;

(二)对全市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巡查、抽查。

(三)对全市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巡查、抽查;

(四)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经检测机构检测的人防工程和防护设备进行抽查和复测;

(五)协调处理质量争议;

(六)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监督程序要求对市属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质量监督;

(二)抽查全市在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文件、人防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和人防设备安装质量,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协助配合,提供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成品库和进入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进行抽查或委托检测;

(四)抽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方案和检测结论,必要时委托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抽样复测;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填写相关记录,并经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签认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认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出具《质量问题督办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七)对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人防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返修;

(四)对人防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取证,留存询问笔录、现场影音资料和检测结论等;

(五)对已进入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不符合生产质量要求的人防设备产品予以现场封存;

(六)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从业资质资格相关规定,导致人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监督检查人员可暂扣其资质资格证书,并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置。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市人防办工程科提出《行政立案申请》:

1、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严重质量问题;

2、责任单位拒不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造成人防工程质量缺陷的;

3、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人防设备产品;

4、违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人防工程。

         (四)全市人防工程质量巡查、人防设备质量巡查情况和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定期在“张家口人防网”和“河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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