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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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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雨露计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国家雨露计划试点县扶贫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雨露计划的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是否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做到应补尽补,补助资金的剩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督查科每年适时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扶贫部门在实施雨露计划和使用试点补助资金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责令其限期纠正。

1.不按有关要求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和擅自扩大补助对象范围的;

2.不进行社会公示的;

3.不按照补助标准发放资金的;

4.不通过“一卡通”使用现金发放的;

5.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6.不按要求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情况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结果和提出的改正意见限期未纠正的,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同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确因补助对象不足导致资金结余较多的,市扶贫办可商市财政局,在试点县间调剂使用。

上一条 (三)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