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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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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市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企业计量标准考核下放到县区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证(包括复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四)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上一条 (四)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下一条 (六)计量检定人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