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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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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重大案件查处  

按照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要求,市人防办主要行使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县(区)人防行政执法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则实施属地管理。为规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防办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如人防设备设施)货值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窝案、串案。

二、重大案件报告要求

县(区)人防办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人防办,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原则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人防办组织当地人防办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人防办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人防办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人防办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方式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人防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经办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 (四)人防工程、人防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下一条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