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上级安排和规划、消费者投诉——实际检查、抽查——对有违法行为的,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
对存在的违法活动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