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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并通过对食品销售单位的检查来督查督办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市级部署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流通环节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销售者是否有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4)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5)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销售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6)查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专项督查或采取自查、交叉检查、抽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对食品销售单位采取明查、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2.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食品销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针对食品销售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大时段、重要区域、重点品种等对食品销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可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或督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2)对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通报给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单位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2.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二)扣押财物;(三)警告并责令改正;(四)罚款;(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六)责令停产停业;(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加强与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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