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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公厕)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因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提出审批申请的单位及负责人员,均为本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对象,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提交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申请表;

2、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必须具有该环境卫生设施(公厕)所在地点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等资料;

4、申请人需针对该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制定相关拆除方案;

5、针对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申请人需按照规定,与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被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须报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需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要求,在拆迁地段设立临时公厕,并公示明确公厕还建日期。同时为保证分布的合理性,拆除公厕本着“就地还建”原则重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异地还建,更不能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代替公厕实体还建。特殊情况需异地还建的,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连同还建标准及规模报批方可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单位需首先提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环卫设施拆迁申请书、拆迁(建)方案;

     3、提交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须交原件核对);

     4、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须交原件核对);

 5、提交拟拆除环卫设施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须交原件核对);

6、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单位还需出具过渡措施文本和环卫设施补建方案、设计图纸及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环卫设施补偿协议原件各1份。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管理部门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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