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市发改委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 监督管理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接举报或例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照像、执法仪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满复查(照像、执法仪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未改正的申请市发改委同意后行政立案、启动调查(调查笔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意见,报市发改委案件审委会办公室(法规处)初审,初审后经市发改委案件审委会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到听证要求的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提交报告报市发改委案件审委会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整理、组卷、归档。
上一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下一条 (四)节能监察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