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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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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检机构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情况。各县区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监管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各县区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汇报,书面核查环检机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现场检查各项要求执行情况。随机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省环保厅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率不低于50%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各地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环保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机动车环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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